新买的房子,几年了开发商都不协助办理房产证,怎么办?本期《法律实务讲座》龚俊峰律师以案说法,详细讲解,以指导你及时维权。
2009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黄杉木店x号楼x层x号房屋卖给我,总价款2167319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交纳了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等费用。根据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原告同意委托被告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被告应当给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及逾期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去找被告协商办理房屋产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事宜,未果。
1、被告为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黄杉木店X号楼X层XXX号房屋产权证;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8365.95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不超过总房款的百分之五,我公司认为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我公司请求降低至不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2、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是由于政府部门的拖延造成的,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一、被告北京XX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黄杉木店x号楼x层x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原告XX名下;
二、被告北京XX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XX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一十万零八千三百六十五元九角五分。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12元,由原告XX负担4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XX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20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龚俊峰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交付房屋之日起720日内即2012年4月24日之前为原告办理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现被告未能办理,应认定为违约。
关于原告要求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鉴于目前楼栋权属证明已经取得,符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违约金,双方约定为: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以购房款总额的百分之五为最高限额,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9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限额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在该限额即108365.95元范围内予以支持。合同虽约定违约金的给付时间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90日内,但被告违约时间较长,且实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不能确定,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给付,法院也应予以支持。